

入库案例
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编号2023-16-2-115-012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2.10.24/(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5/修改日期:2024.03.27
01
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02
代理经过
在该案件中,我所高级合伙人宁书洪和赵延肖律师代理重庆某装备公司,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应否确认重庆某建工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我所律师提出在发包人重庆某装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重庆某建工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重庆某建工公司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破产管理人审定债权金额及承包人重庆某建工公司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在一审法院未采纳我所律师提出上述观点的情况下,我所律师经过详细论证,最终被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案件改判。后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
03
入库意义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我所律师提出的观点被列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充分体现我所律师的专业性。我所将在专业上继续深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做到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主动融入中国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宁书洪
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银行与金融、公司、知识产权
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重庆大学法律硕士,重庆市律协惩戒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知识产权、金融等,擅长为公司的设立、治理及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收购、信托、OTC、新三板以及股权激励等领域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在客户中享有良好口碑。

赵延肖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建筑房地产、银行与金融、股权与公司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高级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多年,业务领域主要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公司治理、劳动争议、刑事辩护。赵延肖律师认真钻研法律,结合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业务领域相关的法律有独到、精准的理解。赵延肖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国有和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了全方位、务实的优质法律服务。代理过多件标的巨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在刑事辩护方面颇有建树,成功办理几件当事人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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